新《公司法》規(guī)定章程中應載明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同時調整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范圍。
因此,以下兩種情形需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同步修改章程:
(1)公司原章程只記載了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應將相關條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方法;
(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lián)蔚?,而新法定代表人是根?jù)新《公司法》由代表公司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董事?lián)蔚?,應調整相應條款中的職務表述和產生方式。上述兩種情形外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無需調整章程條款,如:原章程記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且新法定代表人也是新任經理的。
應當設置職工代表董事的情形有兩種:
1.職工人數(shù)三百人以上,且沒有監(jiān)事會的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應當設置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情形:所有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即至少要有一名職工代表監(jiān)事。應當設置外部董事的情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shù)為外部董事,比如董事會成員為五人,則至少三名應當是外部董事。應當設置獨立董事的情形: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
新《公司法》除對董事的忠慎義務和責任進行了細化,還明確了董事的新責任:
第一,董事會應核查股東出資情況,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出資的,應進行催繳。董事會未及時履行前述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董事應確保公司沒有違反法律、章程或股東會的授權,向他人取得公司、母公司股份提供資助。違反前述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公司解散時,董事為清算義務人,除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外,應由董事組成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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