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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注銷后被查偷逃稅誰背鍋?稅局回應了!
來源: | 發(fā)布日期:2023-05-26
    公司注銷意味著法人終止,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能力,法人的納稅主體資格也歸于滅失。那么,對于已注銷企業(yè)其后被發(fā)現(xiàn)的偷逃稅款,稅務機關是否還能進行追繳?

    案例:
    2022年12月09日,國家稅務總局安陽市第一稽查局發(fā)布《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公告(安稅稽一公告【2022】1002號),對已注銷的安陽市嘉步企業(yè)管理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9名合伙人進行了稅務檢查,追繳少繳個人所得稅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公司注銷后,可否逃避處罰
    根據(jù)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業(yè)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注銷了就可以萬事大吉,一了百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xù)審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涉及刑事犯罪的,無論公司是否注銷,相關責任人都不可能逃避責任;尤其涉及行政處罰的,特別是“惡意注銷換殼”的,也很難逃避稅務追責。

    二、已注銷企業(yè),被發(fā)現(xiàn)的偷逃稅款是否應該追繳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本條在時間界限上明確對偷、抗、騙三種違法行為無限期追征。

    那么對于案例中未清繳稅費是法定“公債”,債權人為國家,故稅務機關有權代表國家向債務人追討;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偷稅的追溯沒有期限限制,其次追繳稅款屬于行政處罰,不因主體注銷而消滅。因此,無論企業(yè)是否注銷,稅務機關均有權追繳其相應的稅款并對其偷稅行為予以處罰。

    三、企業(yè)已注銷,向誰追繳
    1.連帶納稅義務人:案例中已注銷的合伙企業(yè)有9名合伙人,《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薄豆痉ā返谝话倨呤邨l也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庇纱丝梢?,在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銷原企業(yè)的情形下,上述偷逃稅款可向合并或分立后的納稅人追繳。

    2.納稅擔保人:如果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經稅務機關同意,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提供擔保,對該納稅人因注銷而無法追繳的稅款,可向其擔保人追繳。

    3.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shù)膫鶛啵婪ɡ^續(xù)承擔清償責任?!?/span>
所以,對經破產程序而終止的公司,稅務機關可向其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追繳偷逃稅款。

    4.通過公司法人人格追繳稅款: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此規(guī)定,對公司在注銷后查出偷逃稅行為,可視為故意逃避國家稅收這一“公債”,屬于濫用行為,應由其股東對應納稅款全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边@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向股東追繳稅款。
    另外,如果公司法人資產不明、賬務不清,沒有辦法進行清算時,可以推定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由股東對公司應納稅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稅務機關如何追繳
    對于上述偷逃稅款,追繳的途徑無非兩種。一是由稅務機關直接追繳;二是通過人民法院間接追繳。
    一般而言,對于《稅收征管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作為稅法的執(zhí)法主體,可依法直接追繳上述偷逃稅款。
    稅務機關行使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边@里需要強調的是,在公司已注銷的情況下,依然可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奔垂镜氖S嘭敭a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對于《稅收征管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依照民法相關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精神進行的“國家債權”追繳的,則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人民法院間接追繳。

    五、追繳時,是否加收罰款
        追繳納稅人依法注銷后的稅款,應分清欠稅還是偷逃稅。如果只涉及欠稅,則只需追繳其欠稅的稅款和滯納金。
而涉及偷逃稅時,按照《稅收征管法》,不但要追繳其稅款、滯納金,還要對偷稅人進行罰款,甚至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例中由于僅涉及欠稅,因此僅對已注銷合伙企業(yè),合伙人被追繳個稅并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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